停止侵害作为知识产权法中的基本救济制度,尚缺乏理论研究的重视与立法建构的关切。停止侵害的限制性、选择性适用路径突破了旧有法则和传统制度范式,高度契合利益平衡的精神蕴含,为域外学说判例所采纳运用,且于我国司法实践环节亦有体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在理论上反思检讨知识产权"类财产权"的保护模式,坚持停止侵害救济方式与知识产权制度特质、宗旨的内在统一。宜从民法与知识产权法两大制度维度来重塑停止侵害救济的立法模式与规则体系,消解多元利益冲突引发的制度困境,以补充完善现行规范之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