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健康权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是一项综合的权利。作为一项新兴权利,自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健康权的“最低限度核心义务”开始,健康权变得越来越务实而具有可操作性。健康权不仅仅要求国家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而且也应当保障良好健康的公共卫生环境。所以公共卫生治理也是该健康权的应有之义,公共卫生治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则是传染病的防治。然而,对比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相关一般性意见和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实现公共卫生的良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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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