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针对刑事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应对路径,主要包括司法鉴定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发展渐趋成熟和固定,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发展正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规定相对模糊,可塑性极高,作为现阶段司法鉴定制度唯一的补充手段,应当在现有法条的基础上,扩大和规范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外延,使之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更好地弥补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同时处理好两种制度的关系,使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在合理分配资源的同时尽可能覆盖所有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专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