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中存在许多因为关联交易行为产生的破产债权。我国现行《破产法》仅以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约束这种特殊的破产债权,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及美国的判例,确立居次求偿制度,推定关联交易行为具有不当性,否定关联关系人的平等受偿权、债务抵销权、优先受偿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