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针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税务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第2条明确为:"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