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格式合同中的特约管辖与追偿权诉讼

作者:李志刚; 高圣平; 肖建国; 田朗亮; 章恒筑; 葛云松; 薛军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07): 107-111.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07.018

摘要

<正>问题与观点李志刚:请教诸位师友一个借款担保合同追偿权的管辖问题:债务人、债权人(商业银行)和保证人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银行所在地管辖”。现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是否应当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三方有合同约定,所以应当按照该合同的三方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法定追偿权,不是约定追偿权,如果担保人和债务人都不在债权人所在地,双方到债权人所在地进行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两便原则,故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地,而不是该合同的约定。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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