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名义股东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时会向法院申请执行其名下的股权。在执行过程中,实际出资人认为自己是股权的真实权利人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有的恢复了股权的强制执行,而有的终止了强制执行。如果公司对隐名出资行为不知情或者事后反对,实际出资人不是公司股东,其不能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如果公司对隐名出资行为知情或者事后同意,实际出资人为公司股东,可排除一般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但若名义股东债权人对股权产生了信赖利益,实际出资人也不能排除具备了信赖利益的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