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之一,河湖长制在提升中国水治理能力与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项创新性制度设计,无论是从中国治水史的角度看,还是从满足人民对幸福河湖的目标追求看,都有其必然性。同时,该项创新性制度设计,也有属地治理理论、管家治理理论、系统治理理论等学理基础,有涉水法律需求和供给不断增加的现实依据。面向未来,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代中国水治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河湖长制实践的丰富发展,河湖长制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尤其要重点强化河湖长制的法律支撑,由“河段长”转向“河流长”,理顺河湖长办与流域机构的关系,处理好河湖长办与社会治水力量间的关系,努力实现河湖长有名有实、有责有权、有为有效。

  • 单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