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代议机关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西方国家议会的监督方式主要有质询、罢免、调查、信任表决、弹劾等,而执法检查则是中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是否合宪合法的一种独特的监督方式[1]。然而,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中并没有规定执法检查权,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却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