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收入准则中新增了合同变更、可变对价等概念及相应会计处理规则,收入的确认条件和方法也较旧准则有了较大变化。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指出现金折扣应当归属可变对价,最佳估计变更时应作为收入的调整;将自产产品对外无偿捐赠由于不满足现行收入准则中合同对价很可能收回条件和支付条款,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合同变更后可变对价发生后续变动的,需要视合同变更类型及其与可变对价变动关系将可变对价变动额加以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