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在担保权与所担保债权之间建立同步性的法定机制,从属性使担保权在设立、处分、范围、抗辩及消灭五个方面均依赖于所担保债权,但从属性是一个开放的结构性原则,这五个方面的从属性均可因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被突破。在担保权设立时,当事人可为尚未成立的将来债权设立最高额担保或一般担保。担保权设立后,当事人对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处分均可不及于担保。担保权的担保范围可以大于或小于主债权的数额,当将主债权之外的从债权纳入担保范围时应基于担保权的不同类型分别认定。为实现担保目的或保护担保人,担保人可得主张的抗辩权亦有别于主债务人实际享有的抗辩权。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担保主债权消灭时担保权可以不消灭,反过来,所担保主债权未消灭时担保权也可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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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