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有关刑民交叉的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同一事实”是指自然意义的事实,而非法律定性的事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刑民交叉问题,主要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在办理刑民交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一般应当坚持先刑后民,以防裁判结果不一致,影响司法公正,同时要尊重存款人的程序选择权,允许其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偿还利息、违约金等权利。在法律适用上,要减少刑、民裁判之间的矛盾,维护司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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