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型平台是数字经济的关键构成要素,在终端用户与商业用户的交易中发挥着中介作用,承担着二者之间守门人的角色。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借鉴了欧盟《数字市场法提案》和《数字服务法提案》,设专条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守门人"进行了规范,要求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存在争议,且与"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存在职能重叠,其关系有待厘清。定期的风险评估应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应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进行限制解释,以更好地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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