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跨境数据流动的全球规则尚未达成,我国众多"走出去"的互联网企业随时可能遭受以数据安全为名义的贸易壁垒。跨境数据流动法律法规必须在商业利益与网络隐私、网络安全性与网络流动性、严格标准与宽松标准、本国特色与国际习惯之间作出价值选择。从全球范围上看,当前存在美国商业利益优先理念下的宽松立法、欧盟个人权利优先理念下的严格立法、俄罗斯数据主权优先理念下的本地存取型立法、澳大利亚利益均衡原则下的折中型立法等四种价值选择。我国需要确立数据主权优先、个人信息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法律原则。国内法方面需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宽泛化、包容性的界定,分类监管跨境数据。在国际法方面需依托跨境贸易的中国方案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从区际规则着手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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