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犯理解的新角度

作者:张磊
来源: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6, 23(03): 13-14.
DOI:10.3969/j.issn.1672-6022.2006.03.006

摘要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相当数量的对合犯。对对合犯的理解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之分。对合犯应是指具有对应关系的双方实施了具有对应性之行为,并且至少有一方受到刑法上否定评价的法定犯罪形态。要对对合犯进行深入的理解,应建立在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关系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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