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用户产生内容网络模式的兴起,网络混剪视频的全民参与,已经不可阻挡。既然是混剪视频,就很可能会侵犯到在先视频的著作权人的权益。网络混剪视频的创作者们,当然愿意在合理使用制度的避风港内,高举免责大旗。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并不能很好地适配此类作品的创作需要。因此,扩大合理使用的情形,引入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四要素"标准,完善法定许可制度,定会对网络混剪视频的乱象有所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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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