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吐鲁番出土的近百件唐西州时期租赁契约文书可以看出西州租赁经济不断发展,租赁契约格式趋于成熟,是租赁契约发展承上启下的过渡时期。其中,契约首项与契约尾部的变化最为突出。首项为立契日期是契约出现以来的书写习惯,到唐代出现两方面变化:租赁契约中立契日期的表述方式在贞观十四年(640)随着高昌政权的更替出现了明显的转变,从麹氏高昌时期年号与干支混用的表述方式转为单一的年号表述;立契日期的位置也从第一项逐步向契约尾部转移,而首项则增加了土地四至的界限。契约尾部的书写内容在麹氏高昌时期只有书写人和证人署名,后期在契尾署名之上增加了指节印。唐西州指节画押的现象更加普遍,契尾临坐、知见等证人的数量也逐步增加,甚至租赁双方当事人和保人署名画押也成为契尾书写内容的必要项。整体来看,唐代租赁各类物资的契约呈现出固定化、制度化特点,租赁契约基本样式已形成。典籍中虽未见租赁契约样文的记载,却可从这百件租赁契约中一窥其貌。在尚未形成租赁经济相关律令法规之际,民间租赁契约中所包含的乡规民约具有重要作用,契式制度化也成为晋唐时期的西北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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