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刑应否设立年龄上限的问题素有争议。从国内已有的经验看,高龄犯罪人在社会体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刑事责任能力普遍减弱,对其免除死刑适用并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符合刑罚的目的,而且死刑适用主体限制的根据具有多样性,因此应当肯定《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高龄老年人犯罪免死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