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律形式主义的视角观察,赵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裁判并无不妥,引起舆论广泛讨论的原因在于本案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与公众朴素法感情不符。基于此,学界进行了诸多出罪路径的讨论。然而,区分不同目的的持有、直接否定本案裁判中适用的枪支标准以及以未违反法秩序而出罪,该三类出罪路径缺乏合理性。具有可行性的出罪路径为,应在坚持“公共安全”保护法益的基础上,以“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作为枪支杀伤力判断标准,关注行为人持有枪支是否存在故意。另外,构建行政—刑事二元枪支认定标准以及允许抽象危险犯的反证,可作为理想的出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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