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是否冗余的问题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期间引发争论,澄清其中争议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作品内容与作者的人格联系是或然的,发表权的本质是作者对其作品发表的决定自由。发表权会影响著作财产权的实现,但著作财产权并没有完全覆盖发表权的权能范围。普通法对隐私的保护可以起到保护未发表作品的效果,但是隐私权与发表权的法律运行机制并不相同。我国著作权法保留发表权具备适切性,符合社会认可且保护期制度有助于协调未发表遗作上的私益与公益,妥善安置追思敬慕的民族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