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桂政发[2020]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区用地审批权限,切实做好我区用地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一)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宁、柳州、桂林市等3个中心城市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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