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是环境污染侵权制度的灵魂,但其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立法、学说以及实践三重悖论。究其原因在于没有从污染的环境学分类角度将环境污染侵权区分为实质型污染侵权和拟制型污染侵权,从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本文尝试对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类型化适用,厘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与相邻污染侵害责任之间关系,并对完善《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提出建议,希冀从立法层面统一裁判标准,在实现私益的合理救济和公益的依法保护之间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