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治理法和经济法都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且都强调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性、权利义务的共生性、行为模式的非对抗性,都将公平和公正作为第一位的价值追求,都更为关注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区别在于社会治理法的原则涵盖且远远超出了经济法原则的内容,并且更为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在调整对象的主体方面,社会治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主体的类型是相同的。在调整对象的关系上,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都被涵盖在了社会治理法的法律关系之中。在调整对象的客体上,社会治理法的客体囊括并超出了经济法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