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通过证明诉讼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助力法官准确裁断案件。但是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由于主客观诸因素的限制,鉴定与审判之间联结并不顺畅,鉴定意见左右判决结果的情形并非个案,与鉴定作为辅助法官查明案情的本质特性相背离。由于鉴定本身存在一系列风险,给审判工作也带来诸多问题。为确保"鉴定——模式"的有序运作,应当在已然制度框架内,从专业陪审员、鉴定人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三维主体视角进行补阙,以便有效化解审判环节所面临的鉴定问题,实现鉴定与审判的有机衔接,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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