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重罪案件涉案企业更具合规的必要性,尤其是中大型涉案企业。但现有法律框架内的重罪案件企业合规激励在合法性、有效性和协同性上均存在一定问题,如单一乏力的激励机制弱化企业合规内在动力,诉后合规激励缺乏有效的司法协同、刑行衔接等等。对此,可以建立企业与企业家责任分离的归责路径,企业以合规无效作为归责基础,直接责任人则以行为过错作为追责依据;构建合规效力体系,实现对企业合规的多层次激励,立法上明确企业事前合规的阻却犯罪效力,事后合规对企业、直接责任人法定减免刑罚的效力;依托联动机制,确立法院诉后合规量刑裁量的主导地位,注重“后刑事阶段”的行政激励,统一合规激励行刑间的效力。

  • 单位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