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创新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融合发展机制,对于完善我国农技推广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技推广融合发展目前已经探索形成了两种模式,即联合示范模式和以经营性农技推广为中介的融合模式。农技推广融合发展应充分发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各项职能,全面提升经营性服务体系的服务质量和效益,并促进科技成果入乡转化。农技推广融合发展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应强化政策顶层设计,推进公益性机构改革,创新经营性组织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融合发展机制。

  • 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