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融资租赁的界定上,我国现行法律与会计准则表现出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差异,前者范围明显大于后者,忽视了实质融资租赁所具有的融资属性和不同于传统租赁的交易目的,由此导致实质上不同的交易在破产情形下均被按照一般动产租赁作同质化处理,造成当事人间的利益失衡。融资租赁当事人破产时,对租赁物的处理,应对符合会计准则的融资租赁即实质性融资租赁作与形式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不同的规范设计,以适应实质融资租赁出租人、承租人的破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