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对于保障临终患者自主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法治行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预先医疗指示制度,但从《民法典》的生命尊严权和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中,却可找到预先医疗指示权利的来源,并且在实际中以遗嘱、委托书或者手术同意书等形式存在。要实现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隐性存在向显性存在的过渡,首先应当厘清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其启动前提、法律形式以及免责范围,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详细探析,为其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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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对于保障临终患者自主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法治行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预先医疗指示制度,但从《民法典》的生命尊严权和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中,却可找到预先医疗指示权利的来源,并且在实际中以遗嘱、委托书或者手术同意书等形式存在。要实现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隐性存在向显性存在的过渡,首先应当厘清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其启动前提、法律形式以及免责范围,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详细探析,为其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