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PPP特许经营领域,当公用事业遭受或面临重大损害之虞时,政府基于行政监管权和行政优益权而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有其正当性,与此同时因行政控权及保障合理私益需要,该收回权的行使也应受到合理规制。与PPP特许经营模式发展阶段相对应,对特许经营权收回的规制呈现出由命令型向协商型过渡的基本轨迹。作为规制PPP特许经营权收回的一种包容性模式,协商型规制应明确其基本构造,具体而言则是从原则遵循、启动要件、主体要件、程序要件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从而最大程度保障公用事业运营秩序的稳定及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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