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中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因其关乎到民众的安居乐业问题,但同时因并未有较为系统且完善的人役权制度、用益权,故而较难经由其相关规定对居住权有关详细内容进行十分明确的界定。因此,于民法典中,需依据于居民切身利益,围绕居住权可设立的多种方式以及所具备法律效力、主客观消灭事由等进行深入探讨及细节分析,以解释论对其予以阐明,以促使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得以丰富和完善,助力于居住权规范化进程的推进,提升其实际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