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金融媒介的不断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罪范围呈扩大趋势。为杜绝罪名的肆意扩张,严格界分罪与非罪,需要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范构造并对其进行综合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不应指单纯的违反刑法规范,而应是前置法和刑法的双重违反;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采用实质解释而非形式解释,对将吸纳来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不应解释为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停止形态问题;要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领域严格限定在还本付息过程中,单纯的吸纳数额和户数都非定罪的唯一标准,只有造成公众存款无法兑现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才能构成犯罪。

  • 单位
    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