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适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矿山、协同处置)和独立粉磨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模:1.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配套矿山开采能力或水泥粉磨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2.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增加20%及以上;水泥窑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能力增大30%及以上。建设地点:3.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或配套矿山、废石场选址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