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第1176条自甘风险原则对高校大学生体育活动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协商的指导精神。但在实践中,处理学生纠纷的老师无法对学生进行主观意向的认定,且高校无明确被授权对此类纠纷进行定责。针对该原则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高校学生体育活动所产生的纠纷提出处理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