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我国刑法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作了专门规定,但是,许多关联或者相近的行为由于立法空白而无法处理。因此,应参考大陆法系其他各国关于本罪的立法经验,并结合与本罪相关的情况,完善对本罪行为方式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刑法所保护印章的主体范围和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