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1问题的提出在供电企业被诉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登记在供电人某户号下的用电设施的产权为原告方所有,其所依据的事实往往是基于供电人将该户号登记在了其他用电人名下。笔者近期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该案的原告方是物业公司甲,被告方为供电企业和物业公司乙,因两家物业公司在交接过程中产生矛盾,甲公司拒绝配合乙公司办理用电过户手续,于是乙公司持有《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和业主大会加盖印章的《情况说明》向供电企业单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 单位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