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在将大陆法系传统公示公信原则确定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的同时,对公示公信原则做出了诸多例外规定,使得公示公信原则没有贯穿物权法始终。公示公信的诸多例外规定几乎均采登记对抗主义,因此应认为我国物权变动采"公示公信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双轨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