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自主信息资产包含数字化流转的传统财产和法定数字货币,二者均为传统财产在信息时代的数字化表现形式,但其具有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数字代币不宜以国际货币的身份在我国境内流转。国内立法应当首先界定个人自主信息资产的法律定义,加强国际网络支付平台建设,出台信息资产信用交易的法律规范。该规范应当在政府监管的层面与国际法治接轨,从双边或多边协议开始循序渐进构建国际统一信用交易规则。同时,我国要实现在国际信息资产社会信用风险管理标准方面争取更多国际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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