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1号确立了诉前约定电子送达行为具有诉讼法上的同意效力,这一裁判要点属于成立有效的诉讼契约,是对《送达地址确认书》形式的扩张,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送达前提,因而具有合法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网络环境中现有送达方式固有弊端凸显,互联网诉讼存在着时代性、技术性、空间上的特殊性、运行上的透明性,在互联网诉讼中扩大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范围符合互联网诉讼的技术要求,也具有社会合理性。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传统诉讼与互联网诉讼二分的送达方式,在互联网诉讼中确立"电子送达为原则、以线下送达为例外"的送达制度。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