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品兴奋剂"促服行为",不仅侵害了体育竞赛的公平秩序,亦对运动员健康、自由、名誉等法益具有严重危害。近年来,国际社会针对该行为掀起了一股犯罪化的浪潮。但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回应性乏力和专门性缺失的状态,以致目前对该行为仅以行业纪律、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应对,由此使反兴奋剂工作失去了刑法的有力支持,其后果是无法发挥刑法犯罪预防、行为规制、法律保障的功能,从而严重影响了兴奋剂犯罪的治理效果与《反兴奋剂条例》的权威。为了克服以上弊端,同时更加有力地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秩序,该行为的犯罪化实为必要。该行为犯罪化后,不仅可以获取刑事立法的象征效果,回应体育行业的保护需求,提升我国体育形象和荣誉,更将完善我国兴奋剂治理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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