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思自治源自于契约自由,而又有别于契约自由。当事人可以基于契约自由将商事条约约定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基于意思自治将商事条约选择为准据法。虽然两种路径均能够实现条约的约定适用,但不同的法律基础导致二者在适用范围、条约查明与举证责任、条约的具体适用与解释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与契约自由路径相比,意思自治路径中当事人对商事条约约定适用的条件更为严格,但从司法效果来看,该路径更有利于商事条约的充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