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对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采取的是“硬性保护”,通常是音像制品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集体权利人或者某些独立的小权利人通过诉讼途径来保护音像制品的著作权,或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打击盗版的音像制品。“诉讼”或是“打击”带来的消极影响便是将音像制品经营者的身份从本应是共同体内的版权保护主体变成了对立的侵权主体,并未调动其保护音像制品的主动性与积极性,造成当下音像制品版权保护的窘境。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转变版权保护的模式,构建音像制品版权保护的共同体,共同推动音像制品高层次、高质量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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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