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使用范围是商标先用权的核心要件之一,其判断标准应当予以明确。本文针对审判实践中关于原使用范围的定位和判定要素的理解偏差,研究确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原使用范围的定位应当是构成要件而不是限制要件,提前限制行权范围可规避先使用人与商标权人的冲突;原使用范围的判定要素应当包括使用主体、商品或服务类别、地域范围,但应进一步限定,而生产规模则无须列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