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行为可以分为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解除行为和非基于优益权的单方变更解除行为。相较于传统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具有兼具公私法特征的特殊性。因此,对于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行为相关案件的判决不能照搬《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而传统裁判方式在其适用中具有局限性,比如撤销判决适用条件不足,继续履行行政协议判决的适用条件不明确,补救判决可执行性不强。对此可以通过完善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明晰继续履行行政协议判决的适用情形,增强补救判决的可执行性等路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