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场合经常会发生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从惩罚性赔偿的属性来看,其与刑罚同属于惩罚措施,具有准刑罚性,因而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和刑事责任便会有“双重处罚”的危险。虽然有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对于刑法规制有弥补刑事处罚漏洞的特殊功能,但由于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刑法漏洞无法通过其他部门法弥补,且在产品刑事责任领域并无弥补漏洞的必要。既然可以通过刑法手段追究产品经营者的责任,原则上就不需要再另设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考虑到现行立法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必须通过合理方案解决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适用冲突问题。具体建议包括:禁止民事公益诉讼提起惩罚性赔偿、通过折抵避免重复处罚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应符合比例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