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应用仅限"三大类别",但仍无可避及与正当程序、行政公正等原则相背离之风险,甚至因不当或滥用而削弱行政裁量的能动性,最终影响行政决策的准确性而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等风险。算法决策"黑箱"性特征、数据质量瑕疵与相关制度规范缺失等是风险产生的客观成因,而行政主体对算法决策的不当操作与过度依赖是重要的主观成因。为防范该等风险、促进算法决策在自动化行政中的良性发展,在建构因应性的专门法律框架下,至少可从地位厘定、立法明定和程序控制等切入,以重申并坚定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明确算法决策的工具属性,并明晰界定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的具体应用场景,且须以比例原则先行完成系统预审,同时还须切实贯彻正当程序控制,在督进行政主体算法解释责任的同时,尽速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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