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促进投资自由化,东道国法院让位于国际投资仲裁。表现为ISDS条款的设计逻辑以选择类为主、仲裁庭对管辖权采取扩张解释,二者的重叠效应使东道国法院在ISDS机制中失去主体地位。而以价值视角深入剖析其合理性,发现秩序价值的存续以公正价值、自由价值、效率价值的偏移为代价,引发诸如忽视投资者社会责任、增加东道国被诉可能性及国内法院失去竞争优势的后果,阻碍了国际投资主体共同利益的实现。回归东道国法院主体地位应采用时间顺序类ISDS条款,并细化管辖权同意方式的条件;提高东道国法院的竞争力,构建"良法"的理论检验体系并以此为标准一体化地适用国内法与国际法,保证国内法院处理投资纠纷的中立性、专业性与开放性;我国的ISDS条款应具保守特征与针对性,以合作开放、共建共享的态度塑造国内法院的国际司法能力。

  • 单位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