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者和活动家在工商业与人权方面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公司行为上。我们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其结构性的、背后的原因,并由此着手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地说,公司能够通过关于外国投资和国际贸易体制的国际法来获得政治经济方面的优势地位。这些法律规范可以帮助公司不受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常规监管,这反过来又导致了监管松懈。母国的域外监管不力,加上公司因自身有限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而仅负有软法性人权义务的过时观念,使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正是全球金融/投资架构有效地促使公司利用这种监管松懈,继而使制定更强有力的国内(基于人权和发展的)规范及适当的投资和贸易保护标准变得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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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