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和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金融风险防控局势日益严峻。作为国际社会最新的研究成果——宏观审慎监管在防控系统性风险方面承担着重要角色,其与传统的货币政策共同防控风险成为诸多国家的不二选择。但不可忽视的是,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在其目标、措施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直接导致在风险防控方面可能会出现效果冲突或者叠加,面临防控无效或用力过猛的结果,因此,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并进行相应的协调制度构建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具有重大意义。在全面考察两者关系的基础之上,本文提出从四个方面构建协调制度:一是对两者目标进行协调,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加入金融稳定的立法考量;二是对两者职能进行协调,明确货币政策部门与宏观审慎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三是对两者有关措施进行协调,相关部门自行协商先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机构;四是对两者产生的争议进行协调,授权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解决争议的权力。通过对以上协调制度的构建,以期达到对风险能够进行全面科学的防控,有力地维护我国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