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决羁押场所由警察机关之外的政府部门管理不仅是域外羁押管理体制设计的普遍模式,也是国际和洲际法律文件的共同要求。与逮捕和羁押分离相适应,域外警察机关采取的临时羁押和法院决定的正式羁押分别由不同场所执行;临时羁押场所通常由警察机关控制,正式羁押场所则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通过如此制度设计,实现了警察机关和羁押场所的分离,避免其利用羁押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口供。域外未决羁押场所管理体制虽有其运行一般规律,但在具体模式设计上仍有差异,大致可以区分为垂直管理、地方管理、混合管理三种纵向模式,以及隶属司法行政机关、隶属警察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隶属审判机关、隶属检察机关四种横向模式。其中,纵向的垂直管理模式和横向的隶属司法行政机关模式应是优选模式。域外未决羁押场所管理体制设计对于我国公安监所管理体制改革至少具有以下四点重要启示:分权制衡是未决羁押场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未决羁押场所转隶司法行政机关是国际化发展趋势,未决羁押场所中立化进程应当进行本土化实证考量,未决羁押场所垂直管理能有效克服地方管理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