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46条仅仅规定了通谋虚伪行为无效,没有明文规定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导致在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诉讼中存在模糊地带,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经济顺利运转带来阻碍。就通谋虚伪行为的认定而言,伪装行为和隐藏行为不是必须同时存在。关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信赖保护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关于善意第三人中的善意是否包含过失的问题,应当把过失按程度进行分类之后再进行探讨。关于不得对抗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问题,不应该把两者看成是对立关系,而是应当看成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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